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1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SUKAPISIT NITIPAT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SUKAPISIT NITIPAT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SUKAPISIT NITIPAT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5月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15年9月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7391號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8年2月2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2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8年1月26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受刑人為外國人,檢察官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為檢察官職權行使事項,非本院所得審究範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書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晴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