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崴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崴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77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前項經維持假釋者,監督機關應通知該假釋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檢察署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1月5日修正公布、110年7月15日施行之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受刑人許崴傑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2年2月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45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113年2月2日假釋,於113年11月7日保護管束期滿。上開案件經與受刑人所犯另案為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檢察官因而重新核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期滿日為115年2月23日,嗣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核算結果,認仍符合假釋要件,於115年1月5日維持假釋等情,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910431號函暨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資料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案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後仍維持受刑人之假釋,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即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04號),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