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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4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2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鴻富

籍設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法務部○○○○○○○)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鴻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鴻富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於民國102年9月1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因受刑人於115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確有受如聲請意旨所述之刑之宣告,且本院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等情,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自有權為本案裁定,先予敘明。又受刑人於102年9月11日入監執行,因期間插入執行先前假釋經撤銷後之殘刑2年4月4日後,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17年7月1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20日,刑期終結日即為116年8月16日,受刑人尚在執行中,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9月15日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15日函、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查,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亭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