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4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3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呂牧宸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卷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牧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牧宸前因偽造有價證卷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3年9月確定,並於民國104年3月2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嗣法務部於115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卷案件,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現在監執行中,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241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後,尚在所餘刑期中。從而,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麟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