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瑞謙(原名陳志文)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瑞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陳瑞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7年10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5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0711號核准假釋,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
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孫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鈺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