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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林凱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林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林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13年度聲字第4398號裁定定應執行2年2月、114年度聲字第1851號裁定定應執行10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月2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113年1月2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2541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舒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瑜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