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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白格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白格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格成前因犯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3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5年1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8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又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6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嗣受刑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513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兩者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而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672號裁定,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本院於107年4月3日所為之106年度審易字第3415號判決,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本院即為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本案假釋付保護管束聲請自有管轄權。

㈡又受刑人上開案件於106年3月25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

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刑期終結日原為118年3月3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7年8月5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1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092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此有該函文、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劍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渝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