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6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俊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俊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107年12月1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0411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哲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