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6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瑞良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瑞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瑞良前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2月20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各節,經核與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25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並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星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