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6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正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正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黃正昌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第4367號裁定及113年桃簡字第641、2862號刑事判決共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後,於民國113年9月6日移送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1月29日以法矯教字第1140192199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15年5月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2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5年4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鄒宇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