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7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景隆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景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景隆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於民國111年5月26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5年1月29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於111年5月26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5年1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19201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