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瑞倫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瑞倫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受刑人楊瑞倫於民國112年1月10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12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9501號函核准假釋,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