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8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郁雯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郁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郁雯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7年確定,於民國111年8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40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希冀受刑人假釋出獄後,重啟人生,避免再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