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蘇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3年2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聲請意旨略為記載為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於民國112年8月2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4年12月3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3471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家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