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9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星儀(原名劉又柔)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星儀(原名劉又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星儀(原名劉又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各法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5月,於民國114年2月27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115年1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65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受刑人上述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應屬無訛,揆諸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合先敘明。
三、受刑人於114年2月27日因上述案件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5年1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4月2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4月13日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6521號函檢附該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 議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附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定應執行刑之裁判 法院案號 判決 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 日期 法院案號 應執行刑期 1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44號 113年 2月5日 同左 113年 3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057號 有期徒刑1年 2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4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000號 113年5月28日 同左 113年 7月23日 3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 4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691號 113年6月26日 同左 113年 8月9日 5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3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11號 113年 12月6日 同左 114年 1月14日 6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壢簡字第91號 114年 2月6日 同左 114年 4月8日 未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