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9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廖威廣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威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威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7年,於民國111年2月1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5年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佐,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羽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