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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全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全字第7號聲 請 人 陳雅湞 (年籍住居所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雅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以書狀補正案情概要、應保全之證據、保全方法、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理 由

一、按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法院對於前條第3項之聲請,於裁定前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保全證據,應以書狀為之。聲請保全證據書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情概要。二、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前項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219之1條第1、3項、第219之2條第1項及第219之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陳雅湞本件聲請,依其狀載內容,就「案情概要」未敘明具體被告之身分、時間、行為等犯罪嫌疑事實,就「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亦未特定所稱之錄影資料為何,且未敘明本件有何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等「應保全證據之理由」。是本件聲請程式違背規定,然因尚可補正,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19之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詠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