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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再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3號聲 請 人即受判決人 黃彥翔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106年度訴字第14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彥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彥翔於民國115年1月30日具狀聲請再審(本院115年2月3日收文),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朱家翔法 官 呂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亭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