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謝佑軍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所為102年度審易字第41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謝佑軍(下稱聲請人)對本院102年4月24日所為102年度審易字第41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聲請人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前經本院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補正裁定後5日內補正,詎聲請人於115年4月28日收受補正裁定迄今,仍未補正,有補正裁定、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查詢紀錄可證,故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於法顯有未合,自應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另本件聲請再審因程序違誤逕予駁回,核屬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前段規定顯無通知聲請人到場必要之情形,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莊劍郎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亭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