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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撤扣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撤扣字第1號聲 請 人即受扣押人 王詩瑋

朱永煇上列聲請人即受扣押人因違反律師法案件,聲請撤銷扣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罪利得之沒收性質係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然對犯罪利得之扣押,仍具有干預人民財產權之性質,故應遵守比例原則,扣押須以有保全之必要性為要件,亦即,若無保全措施,勢將阻礙日後沒收判決之執行者,始得為之。再者,保全追徵之扣押,既非原物扣押,為避免過度扣押而侵害義務人之財產權,就義務人責任財產之暫時扣押範圍,同應遵守比例原則,此所以上開條項規定「酌量」之理由。準此,為保全追徵利得,法院得依卷內資料,綜合審酌應沒收之不法利得數額(應追徵之價額)、扣押財產之狀況、經濟價值及保全利益等情,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進行之程度,為合目的性、必要性之裁量。

三、經查:㈠聲請人因違反律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

15年度易字第782號案件審理中,該案於偵查中由本院裁定准依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所聲請之扣押範圍,予以扣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等情,有本院113年度聲扣字第47號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遭扣押等情,堪認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涉犯上開違反律師法罪案件,檢察官起訴書雖認

聲請人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1,713萬4,606元,又聲請人雖以扣押物價值顯逾犯罪所得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部分扣押云云,然而,聲請人提供之實價登錄資料,僅為房屋交易價格之「參考指標」,惟不動產之實際變現價值,仍有待鑑定機關予以鑑定,且價格也受未來市場波動、拍賣程序等因素影響,為確保日後追徵程序之遂行,即便目前扣押物之價值高於起訴書估算之犯罪所得,但考量強制執行程序之勞費及變價損耗,尚難認有「顯著比例失衡」之情事。

㈢又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其目的在於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之

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而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就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已不採共犯連帶說,改採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見解。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查本案現繫屬本院審理中,關於聲請人是否成立犯罪,以及其等對於犯罪所得有無事實上處分權限等節,仍有待本院日後審理以釐清,故綜合考量聲請人遭扣押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數額、經濟價值及保全利益,兼衡本案進行程度、聲請人所涉罪名是否成立、本案犯罪所得總數之計算、保全將來本案沒收犯罪所得之執行追徵等節,認附表所示聲請人之財產仍有繼續扣押留存之必要,無從先行發還,亦無從撤銷部分扣押裁定。

四、綜上,聲請人聲請撤銷如附表所示扣押命令逾1,640萬3,606元部分,洵非有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家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附表編號 犯罪嫌疑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財產種類 土地建物號碼 准予扣押之範圍 1 王詩瑋 (Z000000000) 房屋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號(門牌:桃園市○○區○○○路00○00號3樓之2房屋) 全部(含共有部分:東國段00000-00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803 土地 桃園市○○區○○段0號 10000分之550 2 朱永煇 (Z000000000) 房屋 新竹市○○段0○段000000000○號(門牌: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 全部(含共有部分:東山段1小段00000-000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61;東山段1小段00000-00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4;東山段1小段00000-00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7 土地 新竹市○○段0○段000000000地號 10000分之77 土地 新竹市○○段0○段000000000地號 10000分之77 土地 新竹市○○段000號 全部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扣押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