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更一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更一字第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高鳴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067號),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4016號裁定後,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度抗字第244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高鳴池犯如附件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一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又犯如附件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二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鳴池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一、二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一裁判或數裁判各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分別定其執行刑,但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而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而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高鳴池因犯如附件一(應更正之內容如附表一)、附件二(應更正之內容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件一、二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經核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件一編號2至62所示之罪為該附件所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附件一編號1)於民國112年7月5日判決確定前所犯,而如附件二編號2至15所示之罪亦為該附件所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附件二編號1)於113年9月3日判決確定前所犯,又受刑人所犯如附件一、二所示之罪雖均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固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然本件檢察官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按,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是以,聲請人就如附件一、二所示之各罪,向本院聲請分別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本於罪責相當原則之要求,綜合審酌受刑人如附件一、二所示各次犯行之犯罪類型(附件一之犯罪類型為竊盜、偽造文書;附件二之犯罪類型為竊盜、詐欺)、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犯罪行為態樣(多為相類似之犯罪手法)、應受非難責任程度、犯罪時間間隔,與前科之關聯性(反覆犯同一類型之犯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等因素,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復參酌如附件一、二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者之外部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內部界限,再考量各罪於先前定應執行刑時,已受有相當程度之核減優惠情形,及本院於裁定前,以函詢方式賦予受刑人陳述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經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114年度聲字第4016號卷第8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書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晴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附表一:

附件一出處及欄位 原附件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編號11 111/10/01前某日~111/10/01 111/10/01 犯罪日期 編號12 111/10/02 111/10/04~111/10/13 犯罪日期 編號19 112/02/09~112/02/15 112/02/09~112/02/10 犯罪日期 編號42、43、44 113/03/13 113/04/30 判決日期 編號47 偽造文書 竊盜 罪名 編號48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宣告刑 編號55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宣告刑 編號56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宣告刑 編號55、56、57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0263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0263號等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編號59、60 編號57至編號5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59至編號60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備註附表二:

附件二出處及欄位 原附件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編號2至7 112/07/22~112/08/07(原判決事實欄一、㈡) 112/07/22前某時起~112/08/07(原判決事實欄一、㈡) 犯罪日期 編號9 111/12/12 111/10/18 犯罪日期 編號10 111/10/18 111/12/12 犯罪日期附件一:受刑人高鳴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A)附件二:受刑人高鳴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B)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