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10號被 告 黃盟峻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7608號),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盟峻因本案羈押已有數月,躁動不安犯罪誘因已熄滅,再犯可能性甚微,且聲請人收押後偵審均如實坦承,犯後態度良好,且聲請人之母親因病開刀甫出院,聲請人為家中獨子,今因案收押,聲請人之母親恐無人照料,聲請人願付合宜之具保金額,以示誠心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三、聲請人固於民國115年4月8日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業於同日經檢察官核發執行指揮書,令其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4年度毒偵字第2730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法院在監在押列表、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則被告既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中,已未受本院羈押,本院實無從再予停止羈押,是本件之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曹蕙如法 官 邱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韻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