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3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母 林簡秀卿受 刑 人 林建裕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14年度壢簡字第1246號),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115年度執字第2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申言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定聲明異議,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方得為之;倘非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即無依該條規定聲明異議之餘地。又所謂法定代理人必以被告係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前提,被告如係完全有行為能力之人,則無法定代理人之存在,自不能以尊親屬或家長名義為之。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林簡秀卿為受刑人林建裕之母親,然受刑人林建裕係民國69年出生,為已滿18歲之成年人,且查無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之情形,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則聲明異議人縱為受刑人之母,既非法定代理人,即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定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之人。是以,本件聲明異議之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季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