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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4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6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即 受刑人 MAI SY TUAN(中文名:梅士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5年度執聲沒字第69號;114年度執字第9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MAI SY TUAN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MAI SY TUAN(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受刑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期於民國114年9月3日上午10時0分到案執行,經聲請人簽發拘票亦拘提無著;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此有受刑人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公示送達公告及執行公文、法院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外國人居留證明書資料查詢、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是聲請人所為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庭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