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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4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7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高于晴具 保 人 曾金霖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曾金霖因受刑人高于晴洗錢防制法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高于晴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

,由具保人曾金霖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由聲請人執行,經聲請人先後合法傳喚、拘提受刑人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後,受刑人並未遵期或經拘提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與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等資料在卷足憑,聲請意旨認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固非無據。

㈡惟受刑人於本院裁定前已於民國115年4月22日在法務部矯正

署桃園女子監獄入監服刑中等情,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可佐,則受刑人於本院裁定前既已入監執行,即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揆諸上開說明,自無從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星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