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5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5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廖家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0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家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家豪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字第949號判決確定前,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而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相符。此外,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件聲請案件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請求從輕定刑等語,此有本院調查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見本院卷第41頁)在卷可憑。

(二)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與其餘各罪之法規保護法益、罪質不同;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之法規保護法益、罪質相類等情,兼衡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犯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附表:受刑人廖家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