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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6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2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偉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217號、115年度執字第5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偉峻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偉峻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編號1確定日期之民國113年3月13日前所犯,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均不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則均得易科罰金,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又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回覆表示無意見等情,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爰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上開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子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①有期徒刑1年10月 ②有期徒刑2年 ③有期徒刑2年2月 ④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12年1月2日 112年2月7日 ①112年農曆年後不詳時間 ②112年3月22日 ③112年3月22日 ④112年3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655等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99、22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030號 112年度訴字第1443號 112年度訴字第1422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月30日 113年4月17日 113年12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030號 112年度訴字第1443號 112年度訴字第14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13日 113年5月22日 114年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1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2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48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35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1485號 判決 日期 115年2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148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3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149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