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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7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72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 具保人 呂佳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字第12148號、115年度執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佳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呂佳賢(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刑保字第385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受刑人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憑。嗣受刑人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8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在案。復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已合法送達,而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合法拘提亦無所獲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以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足憑。又受刑人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此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足參,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故聲請人據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受刑人繳納之1萬元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子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