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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7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76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鄧如茵具 保 人 鄧俊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5年度執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鄧俊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佐;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期到案執行;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又受刑人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通緝中,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法院通緝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所實收利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雨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