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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8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806號聲請人 即被 告 林文明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羅丹翎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208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文明(下稱被告)家中90多歲外婆過世,母親於悲傷之中,又收到被告被判刑20多年,致其精神狀況每況愈下,被告悔不當初,望能於執行前返家略盡孝道,且被告於所內檢驗出C肝陽性反應,急需就醫,絕無逃亡之心,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日判決,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度上訴字第2921號繫屬審理中,並經該院裁定羈押,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是本院無從裁定被告是否適宜具保停止羈押。準此,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楊雯雅法 官 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鈺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