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86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高新鎰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高新鎰因父母身體不適,希望能盡孝道,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聲請人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惟聲請人如能提出新臺幣6萬元之保證金,即無羈押之必要,然因聲請人未能提出上開保證金,經本院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惟聲請人因另案經法院判決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5年5月12日起入監執行等情,有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查,是本院前已裁定自同日起撤銷聲請人之羈押在案,有本院裁定可佐。聲請人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已非審判中羈押之被告,則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自應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彩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