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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8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87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仲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仲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7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如附表所示編號6所示之刑經臺灣高等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原上訴字第2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確定在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判決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包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

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是本院在此量刑內部界限之範圍中,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6、9、10至14所示各罪為幫助一般洗錢、普通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名,犯罪動機、手段及侵害法益種類較為相似,犯罪時間橫跨民國111年12月起至112年12月間,此部分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附表編號7至8所示各罪均為加重竊盜罪,犯罪動機、手段及侵害法益種類亦較為相似,犯罪時間為112年8月25至28日間,此部分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至於附表編號1、3至5所示各罪均為施用毒品案件,犯罪動機、手段及侵害法益種類均屬相似,且施用毒品者具有病患性犯人之特性,故此部分各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上開不同罪名間,犯罪動機、手段及侵害法益種類截然不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等情,並整體評價本件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兼衡責罰相當原則與刑罰經濟原則後,復斟酌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之刑之意見,受刑人回函表示沒有意見等情,有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1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星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附表:受刑人陳仲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5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14日 112年3月9日 112年9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790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34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651、120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原簡字第114號 113年度審原金簡字第23號 113年度審原易字第135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30日 113年6月26日 113年6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原簡字第114號 113年度審原金簡字第23號 113年度審原易字第13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0日 113年8月9日 113年8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緝字第485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2430號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緝字第191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6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10,000元(6次)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15日 112年8月26日 112年4月21日(3次)、112年4月24日(3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48號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646號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0566、32793、32794、3279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40號 113年度原簡上字第25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212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27日 112年11月1日 113年11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40號 113年度原簡上字第25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21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8月7日 113年11月1日 114年1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緝字第254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7243號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500號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原上訴字第2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4萬元。編號 7 8 9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20,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8月28日 112年8月25日 112年4月21日至同年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6392號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2691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961、962、963號、113年度偵字第1863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原簡字第9號 113年度原簡上字第22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7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19日 114年2月20日 114年2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原簡字第9號 113年度原簡上字第22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4月1日 114年2月20日 114年4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5424號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字5396號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0205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23日至同年月25日 111年12月15日至同年月16日 112年3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4589、45882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9999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3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4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 114年度原金簡字第18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18日 114年7月11日 114年8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4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 114年度原金簡字第1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5月20日 114年8月18日 114年9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7774號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0690號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3542號

編號 13 14 罪名 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19日至同年月20日 111年12月15日至同年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7934號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591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4年度基原金簡字第8號 114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64號 判決日期 114年9月18日 114年11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基隆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4年度基原金簡字第8號 114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6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11月3日 115年1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基隆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2689號(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助字5927號) 桃園地檢署115年度執字3387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