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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9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906號聲 請 人 呂貴麗被 告 呂坤哲上列聲請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81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案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是聲請人聲請就被告呂坤哲具保停止羈押一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規定意旨,仍應由受命法官獨任裁定,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呂貴麗為被告呂坤哲之母親,被告有1個國小2年級及1個幼稚園小班的子女,目前為聲請人在照顧,然聲請人已70歲,且隔代教養很難教育孫子女,故懇求法官讓被告得以交保,回家賺錢以償還債務,爰聲請於新臺幣5萬元內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97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

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7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15年3月6日裁定羈押3月在案。

㈡聲請人雖以前詞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節,然本案業經

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817號判決就被告所犯12罪,各判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被告復已於115年6月2日轉至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可佐,是被告已非屬審判中羈押之被告,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詠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2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