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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9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93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昱橙具 保 人 邱仕宏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故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若於法院裁定前業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仍予裁定沒入保證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8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受刑人蘇昱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萬元,由具保人邱仕宏於民國113年7月11日繳納現金後,受刑人業已釋放。嗣該案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執行,而受刑人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後,未於115年3月5日下午3時到案執行,復經警拘提無著,且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具保人復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警員執行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完整矯正簡表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然受刑人業已於本院裁定前緝獲歸案,現已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通緝記錄表、桃園地檢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在卷可佐,則受刑人於本院裁定前即已緝獲歸案,而非屬「逃匿中」之狀態,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再以其逃匿為由,裁定沒入保證金。從而,本案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