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95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孫銘聰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黃驥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原訴字第13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尚有兩名未成年子女,被告願受限制住居、電子腳鐐等替代處分,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因另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聲請人已於115年6月2日起轉至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執行指揮書:起算日期115年6月2日),有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聲請人已另案轉執行,本案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故撤銷羈押。又被告既經轉執行,現已非本院羈押之人犯,則本件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