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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0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佘禮妹受 刑 人 黃昱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5年度執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佘禮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昱綸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5,000元,並經具保人佘禮妹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述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黃昱綸前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5,000元,且經具保人佘禮妹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14年度軍簡字第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而均未到案執行,且受刑人亦未在監、在押,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從而,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25,000元及實收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