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3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古文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文治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處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7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先後經判處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為民國113年10月5日,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犯罪日期為114年5月6日,是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之犯罪日期,係於附表編號1之罪之判決確定日之後,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不符。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屬有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舒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育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附表:受刑人古文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