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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6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羅翔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所為之112年度聲字第3342號定應執行之刑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編號1「罪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搶奪等」。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編號1「罪名」欄之記載原為「詐欺等」,惟此屬誤繕,應更正為「搶奪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芷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更正裁定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