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71號異 議 人即 受刑 人 黃申吉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5年度執更字第964號)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黃申吉於收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執更字第964號執行命令前,即於民國115年3月3日向法務部提出復審,而復審之審議既尚未確定,爰依法提出聲明異議,請求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是以,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檢察官本即應依裁判本旨指揮執行,檢察官依確定裁判內容而指揮執行,自難指其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之方法不當。又按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者。二、懷胎五月以上者。三、生產未滿二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刑事訴訟法第467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判處罪刑確定,異議人入監執行後,於108年8月19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因於假釋中未依規定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報到或為服從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共4次、因另違反毒品危害防條例案件經起訴,致上開假釋遭撤銷,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執更字第964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撤銷上開假釋後之殘刑6年5月6日等情,有法務部115年2月11日法授矯字第11500067240號函、執行案件進行單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堪以認定。而提起復審,並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且異議人又無前開規定所指應停止執行之情事,則本件檢察官依確定判決及裁定指揮執行殘刑,即難謂檢察官所為執行指揮為違法或不當。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渝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