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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1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4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柯信均選任辯護人 張煜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115年度原訴字第12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A01家中有2名未成年子女,及年邁之父母親均仰賴被告照顧,自被告收押後,全家生計斷絕,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之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2項、第3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如被告業已釋放,原羈押已告終止,即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客體,已不存在,自不得對於該聲請再為准許之裁定。

三、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15年3月24日提起公訴,復經本院當庭裁定以新臺幣5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街00號。又被告已於同日具保後釋放,此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證,是被告業經釋放,已非羈押中之被告,自無從再命具保停止羈押,從而,聲請意旨所述,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劉書瑋法 官 李佳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