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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15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5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智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智先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張智先(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提出聲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行為人所犯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案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均係於附件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8所示部分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件編號1至7、9所示部分則係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惟受刑人就附件所示各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核與上述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而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件編號1至9所示罪刑之總和;亦不得重於附件編號1至6、8至9所示之各罪,與附件編號7所示之罪業經定執行刑之總和,方無違法律之內部界限。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其中最長期為有期徒刑1年6月,總和為有期徒刑11年11月,附件編號1至6、8至9所示之各罪,與附件編號7所示之罪業經定執行刑之總和則係11年,是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之範圍應在1年6月至11年之間。本院爰依上述法條規定,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上述範圍內,綜合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1至9所示,多係詐欺犯罪,所侵害者均為他人財產法益,犯罪類型之同質性較高,且其犯行時間點密集,並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節,就其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至附件編號1所示之刑,受刑人固已於民國114年3月2日執行完畢,有上述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尚不影響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再附件編號8所示之罪,除有期徒刑外,另有宣告併科罰金刑,惟非屬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範圍,併予說明。另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本應於裁定前予受刑人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惟本案僅聲請就附件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牽涉案件情節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極其有限,為免耗費有限之司法資源,故本院認顯無必要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 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附件:受刑人張智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 日期 111年8月間至111年8月16日 111年8月間至111年9月19日 111年8月間至111年9月1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8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0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27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525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74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1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5月4日 112年8月29日 112年11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15日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2月27日 得否易科罰金/服社會勞動 否/否 否/否 否/否 備註 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407號 2.已執畢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88號 1.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18號 2.執行中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 日期 111年間某日至111年10月6日 111年8月間至111年8月12日 111年8月間至111年9月2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19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87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2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1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877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2月12日 112年12月7日 113年2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9日 113年1月10日 113年3月26日 得否易科罰金/服社會勞動 否/否 否/否 否/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16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609號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偽造文書等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 日期 111年8月初至111年8月23日 111年8月26日前某時間至同年月日 111年8月29日間至同年月3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7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668、34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6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040號 113年度審原簡字第18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29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4月17日 113年6月24日 113年8月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23日 113年7月23日 113年9月4日 得否易科罰金/服社會勞動 否/否 否/是 否/否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5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8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855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