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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2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1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冠霆選任辯護人 陳佳雯律師

袁啟恩律師馬在勤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856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冠霆以其想回家掃墓為由,希望以新臺幣5萬元供擔保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林冠霆涉犯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梁祐祥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等罪之罪嫌疑重大,同時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並自115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經查,被告林冠霆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5年2月26日判決有罪在案,被告不服並已提起上訴,本院並於115年4月22日將被告本案檢送上訴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本案既於115年4月22日繫屬臺灣高等法院,是本件被告向本院所提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鄒宇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