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2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世雄具 保 人 吳佳俞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58號),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裁定,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理由欄第12行關於「10萬元」之記載,更正為「5,000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渝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