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3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1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邱婕妤受 刑 人 蕭安伸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邱婕妤因受刑人即被告蕭安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1紙附卷可查。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5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3月確定,由聲請人執行,然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未到後,經合法拘提亦未獲,於民國115年4月14日發布通緝,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等情,有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檢察官開立之拘票暨司法警察拘提之報告書、法院通緝紀錄表可稽。然聲請人雖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惟所通知者僅為具保人於112年12月22日在上開刑事被告具保書上所載之居所「桃園市○○區○○路000○0號」,聲請人並未送達具保人之戶籍地址「桃園市○○區○○路00號」,此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送達證書、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難認已合法通知具保人命其應通知受刑人限期到案執行乙節,則本件具保人因未受合法通知而未限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難謂無正當之原因,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所提上開聲請,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鄧瑋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