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6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梁駱義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㈠第6行關於「附件編號5、6罪名欄 應更正為『不正方法由自動收費設備得利』」之記載,應更正為「附件編號6、7罪名欄應更正為『不正方法由自動收費設備得利』」。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且不影響裁定
之本旨,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鄒宇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