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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3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65號

115年度原訴字第8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庭緯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6544、29828、40710、53565、54161號),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庭緯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四日起撤銷羈押。

林庭緯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被告現於桃園看守所羈押中,家中經濟由本人支撐,已被羈押近5個月,家中所有支出都由親友代為支付,親友已無力負擔,本人對案件坦承不諱,全力配合,也對所犯案件,深感悔意,希望審判長給予被告交保的機會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三、聲請人固於民國115年4月14日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因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5年5月4日起發監執行,有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5年執助乙字第942號執行指揮書(甲)在卷可佐,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借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因另案執行,已非羈押之被告,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曹蕙如法 官 邱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韻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