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41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鳳英具 保 人 洪家傳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執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家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竊盜案件,依聲請人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394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判決確定,而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執行等節,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法傳、拘無著,迄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另受刑人亦無另案在監、在押紀錄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且受刑人現經桃園地檢署於115年6月17日以115年度桃檢春執癸緝字第4348號發布通緝,有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通緝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故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從而,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庭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士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