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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4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46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 具保人 潘志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志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潘志韋(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0589、11057、12139、12800號),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受刑人自保後將其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受刑人自保後將其釋放乙節,有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又受刑人嗣因上開案件經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655號),受刑人經桃園地檢署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15年4月27日到案執行,竟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現經桃園地檢署發布通緝,此有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前案紀錄表及通緝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則依卷內證據資料顯示,可認受刑人顯已逃匿,且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家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弘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