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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6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6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毓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毓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毓豪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數罪併罰之定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為其外部界限。且定刑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數罪之總檢視,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對於行為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包括行為人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罪數、罪質、犯罪期間、各罪之具體情節、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以及各罪間之關聯性,包括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之獨立程度、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方面,包括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並留意個別犯罪量刑已斟酌事項不宜重複評價之原則,予以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評價,俾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責罰相當原則,此係定刑之內部界限。

三、經查:㈠受刑人許毓豪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編號17),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1)於民國109年4月6日判決確定前所犯。再受刑人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㈡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宣告刑,其中最長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4月

,而附表編號1至16業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0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是法院再為更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逾越外部界限即各宣告刑之刑期總和,亦應受已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6已定應執行刑與附表編號17之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8年10月。從而,本院應於有期徒刑3年4月以上、8年10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以符定應執行刑之外部與內部界線。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6至15所示之罪,均係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犯罪態樣、侵害法益及罪質相類似,犯罪時間均為108年間,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當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又所犯如附表編號5、16、17所示之罪侵害法益種類不同,其中編號17犯罪時間相隔數年,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併考量受刑人行為時所呈現之主觀惡性與犯罪危害程度、應予整體非難之評價程度,兼衡受刑人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所反應出的人格特性、社會復歸之可能性等情狀,基於責罰相當、犯罪預防、刑罰經濟與恤刑政策等意旨,暨參酌受刑人對於本院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並未為任何意見之回覆等一切情狀,爰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徒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翊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間某日至 108年4月17日 108/04/16 108/04/16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1862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1862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1747號 判決日期 109/02/19 109/02/19 109/02/19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1862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1862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174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4/06 109/04/06 109/04/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編號1至16號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0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賭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07/18 108年4月間起至 108年5月20日 108/05/19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1747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 180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 599號 判決日期 109/02/19 110/09/07 110/10/08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1747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 180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 5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4/06 110/09/07 110/11/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編號1至16號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0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05/18~108/05/20 108/12/29 108/07/03~108/07/04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 599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 1106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 1774號 判決日期 110/10/08 111/09/23 111/09/23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 599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 1106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 177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11/19 111/11/02 111/11/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1至16號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0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3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108/12/01 108/10/09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 539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 539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 387號 判決日期 111/09/23 111/09/23 111/09/23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 539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 539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 38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11/02 111/11/02 111/11/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編號1至16號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0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8/10/21 108/10/08 108/10/21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 387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 387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 387號 判決日期 111/09/23 111/09/23 111/09/23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 387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 387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 38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11/02 111/11/02 111/11/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編號1至16號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0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編 號 16 17 罪 名 詐欺 槍砲彈藥刀械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8/01/01至108/01/05間 106年4、5月間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 1113號 109年度訴字第 15號 判決日期 111/09/27 113/12/20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 1113號 109年度訴字第 1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11/01 114/07/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編號1至16號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0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