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687號聲 請 人兼 下一人選任辯護人 蔡尚樺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張裕和選任辯護人 蔡尚樺律師(法扶律師)
黃子容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5年度原訴字第108號),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經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所示原記載內容,應更正為附表編號1所示新記載內容。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所示原記載內容,就選任辯護人部分,漏載「蔡尚樺律師」,顯係漏寫,倘加以補充,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上開規定,准其聲請,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尚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附表】編號 位置 原記載內容 新記載內容 1 當事人欄 選任辯護人 黃子容律師(法扶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尚樺律師(法扶律師) 黃子容律師(法扶律師)